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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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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修正前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比率達70%者免納所得稅;另規定支出比率未達70%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亦可不受上開支出比率限制。惟實施多年來,考量機關團體妥籌經費彈性及有效運用之需,故進行本次修正,修正後重點如下:

  (一)鬆綁適用要件:支出比率由70%調降為60%。

  (二)簡化保留程序:

  1.增訂未達支出比率60%但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得逕予保留免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

  2.未達支出比率且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機關團體,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核發同意函並副知稅捐稽徵機關,免再核轉財政部同意。

  (三)規範變更期限:

  經主管機關查明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內容有須變更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俾促使機關團體積極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規定對於發布生效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因此機關團體於今(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修正後規定。財政部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以正確辦理申報,維護自身權益。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加強前開程序面等事項宣導事宜,使新制順利推動與實施。


訂定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於今(6)日訂定「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上開標準,係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該部核定。101年度各地區國稅局經調查後,對於部分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地區之所得標準予以調增。另外,部分地區如臺北市由1級改分類為2級、臺中市由5級改分類為9級及桃園部分地區適度分級並反映市場行情等,均使該標準更趨於細緻化,以適度反映地區差異性。

  財政部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各地區國稅局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賺取差價者,將持續加強查核並按實際交易所得課稅,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營利事業如有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者,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為使享有過多租稅減免優惠之營利事業對國家財政能有基本貢獻,我國自95年起開始實施最低稅負制,因此,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之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者,縱然沒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範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及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等,仍然應該依規定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則應就差額部分自行繳納基本稅額;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之後經國稅局查獲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時,營利事業無法透過申請更正減少投資抵減稅額,來減少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的差額,也就是說,營利事業除了必須補稅外,還會遭到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申報課稅所得額均為4,000萬元,應納稅額為680萬元,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340萬元,且因其當年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所以並未申報基本所得額。但國稅局查核後認為甲公司99年度課稅所得額4,000萬元,且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340萬元,其基本稅額380萬元【(4,000萬元-200萬元)×10%】大於一般所得稅額340萬元(680萬元-340萬元),以致漏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40萬元,甲公司為了避免受罰,遂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減少99年度之投資抵減稅額為300萬元,以使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均為380萬元而無需就差額繳納基本稅額,但是因為甲公司是在調查基準日之後才申請更正,並未獲得國稅局核准更正,因此,除核定補徵基本稅 額40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申報適用法令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時,除審慎評估抵用之投資抵減金額外,更別忘了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2013-05-08 17: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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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不動產以為節省土地增值稅,當心漏報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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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不動產以為節省土地增值稅,當心漏報特銷稅

  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不動產特銷稅案件時,發現民眾為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先借由夫妻間贈與,將不動產過戶給配偶後再行出售,雖享受了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卻疏忽了配偶取得後短期內銷售該不動產,經查獲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補稅並加以處罰之多起案例。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率為20%、30%或40%,但如符合第34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特別規定者,按10%徵收之。民眾往往為了節省土地增值稅,卻忘了受贈人受贈之後在短期內銷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按實際交易價格的10%或15%課徵特銷稅,導致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的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原有多筆房地,欲銷售其中1戶房地,該筆土地應繳納20%的土地增值稅約120萬元,甲君為了要適用10%的優惠稅率,在101年5月20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夫乙君,乙君旋即於101年6月15日以7千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與丙君。乙君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繳了6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但因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遭該局查獲依特銷稅相關規定,按銷售價格15%核定補稅1千零50萬元並另處1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各個稅法之不同規定,以免顧此失彼,因小失大。該局也同時呼籲,為維護居住正義,各地區國稅局除繼續針對買賣不動產涉嫌逃漏特銷稅案件加強查核外,目前並特別就涉嫌「高價低報」之已申報案件加強選案查核,請納稅義務人據實申報,避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營利事業報廢應稅貨物或菸酒,應向國稅局申請銷毀

  營利事業的商品、原物料等報廢損失,如要列報由當年度的所得額扣除者,必須要取得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的監毀證明,除此之外,也可憑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報廢的物品是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之應稅貨物或菸酒的話,不論報廢損失金額多寡,都必須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銷毀,已繳納的貨物稅或菸酒稅才能申請退還,未稅貨物或菸酒也才不會被要求補稅。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的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還可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或提出事業主管機關監毀證明文件,都可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但是,報廢物品如果是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之應稅貨物或菸酒,就必須依照「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銷毀。否則報廢物品如果是還未完納貨物稅或菸酒稅,將會被視為出廠,營利事業必須補稅,反之,如果是已完納貨物稅或菸酒稅之物品,營利事業將會面臨已納之貨物稅及菸酒稅無法退還。該局同時提醒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時,應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另為方便營利事業依上述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申請商品報廢,可併同填送「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國稅局會一併處理。


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恐涉刑責!

  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納稅義務人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除須補稅外,如尚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為逃漏稅捐,在捐贈收據上偽填捐贈人姓名、捐贈金額及日期,或偽簽經辦人姓名之署押,持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浮報捐贈扣除額,用以降低課稅所得,達到減少稅負者,如經查獲,除予以補稅外,因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將予移送刑責。

  該局舉例,A君係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配偶及子於96年度僅捐贈6萬餘元,竟偽造不實捐贈收據3紙,面額合計36萬餘元,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浮報捐贈扣除額29萬餘元,逃漏綜合所得稅2萬餘元,影響國家稅課收入,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等罪,A君除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緩刑外,並應額外向公庫支付5萬餘元之附條件緩刑判決金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除須補稅外,恐同時涉有刑事責任,並應支付高額附條件緩刑判決金,實在得不償失!納稅義務人切勿自誤。


坐月子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不得認列扣除額

  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坐月子中心之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除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莊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某私立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及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將其配偶陳君支付坐月子中心之費用85,000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否准認列。莊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訴願駁回理由指出,按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者,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經查莊君配偶坐月子期間之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故否准認列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85,000元,並無違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除需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外,尚需檢附填具就診人姓名的單據正本,單據已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但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未經檢舉或調查之逃漏稅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結購外匯予旅居海外親屬,如果不能舉證確屬借貸或其他非屬贈與的法律關係,國稅局將認屬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該局表示,轄內甲君在92年間結購大額美金匯入旅居美國的妹妹乙君帳戶,依當時匯率折算約新臺幣2,000萬元,沒有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贈與稅500萬元並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自己還有子孫多人,如要贈與也是以直系血親為對象,況且該筆匯款是償還乙君借款不是贈與,但因甲君無法提示確實證明文件以實其說,國稅局仍補稅併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理由指出,贈與的動機很多,例如為節稅而贈與,為報恩而贈與或為從事公益而為贈與不一而足,故贈與對象並不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況且,因親子間感情不睦,而將財產贈與他人,寧為外人,不與子女者,亦非罕見,故贈與對象之親疏,僅能作為判斷是否成立贈與之參考,其在邏輯推理上並無必然關係,亦不能因贈與對象非為子女,即論斷非屬贈與。本件甲君既不能舉證非屬贈與,又將系爭款項無償匯給乙君,並經乙君允受而生移轉效力,甲君之行為已構成贈與效力,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處1倍罰鍰,並無違誤。甲君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仍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將財產贈與子女或親屬,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2013-05-08 17: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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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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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有一案例,甲公司98年度列報以針織毛衣製造為業,並按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帳外調整列報營業成本4,000餘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係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並未自行僱用人工與利用機器製造,成本無法勾稽時,應按服裝批發業毛利率21﹪核算營業成本3,600餘萬元。該公司主張申報時已按針織毛衣製造業同業利潤標準列報營業成本,已符合所得稅法第83條相關規定,不應按服裝批發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成本。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成本無法勾稽,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符合免辦結算申報要件者外,縱其收支符合免稅標準,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其無附屬作業組織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收取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全年度各項收入及財產總額均未達1億元等條件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符合上述條件,可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包括: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老人社會團體、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義勇消防總隊。另宗教團體若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亦得免辦結算申報。

  機關團體除經規定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者,仍應依法課稅。若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洽請限期補辦。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除符合免辦結算申報要件者外,仍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如經通知後仍未補辦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並視同不符合免稅標準予以課稅 。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計算漏稅額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指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因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於計算漏稅額時扣抵銷項稅額。依財政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以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營業人違反上揭規定,遭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尚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所以上揭財政部函釋已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計算漏稅額時,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倘欲營業應先辦妥營業登記,並依法辦理營業稅申報與繳納,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

  國稅局表示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之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經該局以系爭收入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吳君不服,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吳君取得之給付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依其內容,係專為所屬A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接受A公司各級展業單位主管之訓練、輔導,提供客戶各項服務、授權代收保險費,另有考核及晉級等相關制度,是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與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具有自由性及獨立性,不必受雇主拘束,得自由選擇是否執行、執行內容方式、為誰執行業務及如何支配執行利益等情形不同。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稅額。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最近不少民眾趕在農曆過年前結婚,該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該局特別指出,父母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該局並舉例說明,假設兒子100年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兒子,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婚嫁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其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


扣繳義務人依限補繳短漏扣繳稅款時亦應補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應於國稅局通知之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逾期未補報補繳者,將遭受較重之處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每年1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內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若給付對象為非境內居住者,則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情形,如依國稅局通知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僅依限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意指扣繳義務人接獲國稅局責令補報補繳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惟部分扣繳義務人只注意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稅款,忘了亦應在限期內補申報扣繳憑單,致遭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繳稅款後,務必記得於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


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尚未入帳之金額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尚未領取,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局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乙筆,其出售之價款1千2百餘萬元 ,於死亡數日後才入帳,繼承人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基金價款,並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數次提領該帳戶存款,且未於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基金價款,本案將其漏未申報之出售基金價款,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遺產稅時,除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所得、財產資料及生前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了解被繼承人生前存款情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又若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2013-05-08 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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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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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

  財政部臺灣省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之醫藥補助費,應併入員工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給付員工的醫藥補助費,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故須併入員工薪資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另員工因遭受職業災害,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雇主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之補償金,係屬損害賠償性質,員工取得該項補償金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3款規定免納所得稅;惟員工因職業災害領取營利事業另外給付之「醫藥補助費」,亦屬前揭薪資所得中之各種補助費之一種,仍應依稅法規定申報所得課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遭受職業災害員工之「損害賠償」及「醫藥補助」時,於稅法上所得之認定有別,應注意所得稅法之課稅規定,避免產生漏報情形遭受處罰。


未成年子女以逐年受贈之資金置產,仍需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

  國稅局說明,依現行稅法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因此,未成年子女以受贈資金購置各式財產,仍應保留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以客觀證明該資金來源確係其子女之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

  該局進一步指出,假使提出歷年國稅局核給贈與稅免稅證明書來佐證,然該等證明書僅能證明子女確有受贈事實,但未成年子女日後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未必係緣自於同一筆受贈款項及所生孳息。又國稅局平時受理案件中,父母常因申報贈與稅後,即將所贈與子女之存款領出他用,嗣後再以其他資金供子女購置財產,因無法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以證明子女購置財產之資金來源確係為父母歷年贈與之款項,而被視為法定代理人之贈與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民眾,切勿誤認只要持有歷年申報贈與稅之免稅證明書,即可免繳贈與稅,仍應就未成年子女購置財產時提出完整之資金流程及交待資金出處,才是正辦。


營利事業資產被法院拍賣,仍應計算所得申報

  甲公司因積欠銀行債務,99年間遭債權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該公司廠房,並將拍賣所得價款充抵該公司所積欠的利息、違約金及債本。經國稅局查獲拍賣交易資料後,即依據法院拍賣金額,減除該公司帳上所列廠房的未折減餘額及相關拍賣處分費用後,核定該公司財產交易所得。甲公司不解,表示廠房經法院拍賣後,拍賣價款都用以清償債務,公司並未取得任何收益,何以會產生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2條第1款前段規定「出售資產之售價,大於資產之未折減餘額部分,應列為出售資產收益課稅。」因為出售資產損益,是按資產出售價格,減除該資產未折減餘額及相關處分費用(如:土地增值稅及執行費用等)後之餘額計算,至於清償公司積欠的債務,並非屬計算出售資產損益的減除項目,不會因資產的拍賣價款不夠清償公司所積欠銀行的債務,而無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注意,會計年度內若有資產被法院拍賣的情事,還是要依規定計算所得申報,以免因漏報課稅所得而遭補稅並處罰。


私下和解不得作為營利事業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惟所稱「和解」,係指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所取得之和解及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如債權人及債務人私下合意免除債權債務關係,即使提出雙方所書立之和解書,仍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表示,南部某家經營電子零件製造業務的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列報呆帳損失350萬元。經南區國稅局查核發現該公司係私下與債務人達成協議,致債權一部分不能收回,該公司主張有和解書之證明文件,惟該和解書係該公司與債務人私下書立之和解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並要求甲公司須補繳59多萬元稅款。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因和解致債權一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商業會或工業會之和解筆錄,並應於發生年度列報呆帳損失。如僅以債權人及債務人雙方私下書立之和解協議書,則不得作為呆帳損失之證明文件。

  該局再度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呆帳損失時,應注意相關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遭剔除補稅。


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經營健保藥局者向藥廠(商)購買執行調劑健保處方業務藥品,應如何開立發票才符合實際,財政部101年5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0540820號令已有明確規範,藥商銷售藥品與藥局,倘屬醫師處方藥品,核屬藥局執行調劑業務之進貨,藥商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倘屬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或其他貨物,則應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財政部87年6月18日台財稅第871947546號函規定,藥局經營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收入,係指藥局依醫師處方箋從事調劑業務之收入及經調劑後藥品供應之收入。另依藥事法第8條第2項、第50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醫師處方藥品,須由醫師處方或限由醫師使用;須由醫師處方之藥品,非經醫師處方,不得調劑供應。準此,藥商銷售醫師處方藥品予藥局,應可認屬係銷售貨物與非營業人身分之執行業務者,得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至藥局銷售成藥、指示用藥或其他貨物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其購入類此藥品或其他貨物應係屬其銷售貨物之進項,就藥商而言,則屬銷售貨物與營業人,應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藥局支付之進項稅額並得扣抵其銷項稅額。

  該局特別提醒藥商應依藥事法相關規定區分藥品類別,並據以開立統一發票,事後稽徵機關查獲藥局有違規轉售行為時,依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不予處罰藥商,惟藥局如涉及逃漏營業稅,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 1條規定核處,並將通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辦理。


員工取得公司股票之時價超過其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屬其他所得,應併計交付股票年度員工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公司將收買之股份轉讓予員工,員工取得股票之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係屬員工提供勞務之補償性報酬或公司給予員工之福利,雖然所得之態樣為實物,核屬其他所得,應於取得時課徵所得稅。

  該所指出,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所稱「時價」,股票上巿或上櫃公司為權利執行日標的股票之收盤價,興櫃股票發行公司、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或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為權利執行日之前最近1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

  該國稅局表示員工認購公司買回之庫藏股,有上開應課稅之所得,均應併計為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依法課徵所得稅。如漏報是項所得,國稅局除依法補稅外,將再裁處罰鍰。

2013-05-08 16: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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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無法作廢重開將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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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無法作廢重開將如何處罰

  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因無法聯絡消費者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有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與勞務的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和它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可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一般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都會在章程中明定設立的目的,這些機關或團體從事的活動,原則上也必須和它的創設目的有關。但是機關或團體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時,可能伴隨著發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成本及費用,而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此時,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於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後,節餘部分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以促進外傷醫學研究發展為目的的醫學會,辦理外傷救命術訓練及學術研討會的收入,雖然都是和設立章程所定目的有關,但仍屬銷售貨物與勞務行為的收入,如果有所得,在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後,其餘部分應課徵所得稅。

  一般民眾可能誤解,只要是機關或團體,即可免納所得稅,但依行政院訂頒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經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機關或團體,如果有銷售貨物與勞務的所得,仍有可能要課徵所得稅。


代收代付非屬銷貨收入,無外銷零稅率退稅之適用。

  營業人如代國外廠商支付出口相關費用,其性質若屬代收代付,且收付之間無差額,則該筆代收代付非屬公司之外銷收入,即不屬於零稅率銷售額,無外銷退稅之適用。其營業人應國外客戶之要求代付該費用,性質係代收代付,營業人誤將該筆代付款,同額申報收入及費用,並申請外銷零稅率退稅;案經該局同額調減收入及費用,並核減零稅率銷售額,除補徵溢退稅額外,並處以罰鍰。外銷相關費用如屬外銷貨物之一部分,可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請退稅;但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且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則免列入銷售額,亦無外銷零稅率退稅之適用。


領回押標金開立收據,仍要貼用印花稅票

  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據,當不發生貼花問題,如經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依印花稅法之規定,應按金額千分之1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如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無需另行加貼印花。反之,如經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則已構成書立銀錢收據納稅憑證,須按每件金額千分之4,貼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營業人要清楚所領回之押標金性質,作用不同稅率就不一樣,否則若按高稅率貼用印花稅票而多繳冤枉稅。


個人以營利為目地,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應課徵營業稅

  近年來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工具,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差價,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課徵營業稅之銷售行為,常有爭議。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針對上述爭議,於95年12月29日發布相關的函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甲君於97至98年間向法院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合計6戶,該局乃依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款並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依據財政部新聞稿,個人每年銷售6戶以上,才課徵營業稅,以其未達該標準,應免課徵營業稅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自法院標購系爭6戶房地至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出售日止,其持有天數,僅數十日,長者亦未滿半年。依其交易頻率審酌,甲君顯係從事經常買進、賣出房地之營利活動,難謂為一時性或偶發性之交易行為,且甲君亦自承其密集地買進、賣出係為求營利,故其所為自應屬營業稅法規範之銷售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又甲君援引財政部新聞稿等資料,主張個人每年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始行課徵營業稅乙節,查上開資料僅係財政部為劃一各區國稅局就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優先查核順序標準,並未規定銷售6戶以下者免辦營業登記或免課徵營業稅。國稅局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1倍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經常以買進賣出賺取差價方式從事房地產買賣,要記得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時也要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送罰。


夫妻相互贈與農地可申請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第39條之2第1項,對於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以及農地移轉給自然人的行為,均給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同時適用配偶間贈與以及農地移轉自然人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時,可由當事人自由擇一適用,但一經選定,不可再要求變更。

  按照土地稅法的規定,雖然「夫妻贈與」和「農地移轉」都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其實對納稅義務人造成的影響並不相同。因為農地移轉給自然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前提,是要繼續做農業使用的農地才可以免稅。不論選擇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需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財產如屬農地,因為稅法並沒有規定要以土地稅法第28條之2或第39條之2第1項做為優先適用的法律規定,因此,若夫妻贈與的土地屬於農地,即必須先行做好選擇,同時須注意,這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一經選定後,即不能再改變。

2013-05-08 16: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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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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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理賠款應列報其他收入

  營利事業為分散財務風險,通常會針對重要商品和營業用資產,加強保險規劃。如果取得保險公司給付的保險理賠款,要記得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處罰。國稅局指出,該局於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營利事業常有漏報保險理賠收入情形,尤其是汽車貨運業最常因漏報保險理賠收入而被處罰。

  營利事業取得保險理賠款除應列報為當年度的其他收入外,若取得保險理賠款後,必須再支付給員工或其他受損者,請注意支付時要取得和解書、領取收據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核實入帳。

  營利事業,當獲理賠時應留意申報相關理賠收入,支出時亦應依規定記載並保存該等證明文件,以免事後舉證困難,而遭剔除補稅。


符合資格之外銷廠商申請自行具結記帳,進口貨物時無須繳納營業稅

  依營業稅法規定,進口貨物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該貨物經加工產製之貨品,外銷適用零稅率,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退還海關代徵之營業稅。為減輕外銷營業人資金積壓負擔及簡化稽徵作業程序,財政部修正「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擴大適用營業稅記帳之營業人範圍,除原先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外,增列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亦得辦理自行具結記帳,並刪除整份進口報單完稅價格應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始可申請記帳之門檻限制,並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計算稅額且專營應稅貨物或勞務,或兼營應稅貨物或勞務及投資業務,且採直接扣抵法計算稅額之身分資格外銷廠商,其過去2至4年平均外銷實績或沖退稅在規定金額以上,且同期間內平均無虧損、無欠稅及無違章情事,得向海關申請自行具結記帳。凡經核准自行具結記帳資格者,自國外進口之貨物,於貨物進口時先行記帳無須繳納營業稅,外銷時由海關沖銷記帳,惟應注意的是,外銷品應沖退原料之起算日以進口原料放行之隔日起在1年6個月內辦理沖退稅,若記帳的外銷原料稅不能在規定期限內沖退,應即補繳稅款。


營業人銷售房屋,至遲應於移轉建物所有權3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依法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銷售房屋,因故未取得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移轉建物所有權3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如未申報依法補稅處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惟營業人預售房屋,並約定客戶以銀行貸款抵繳尾款,如因故未辦妥或未能取得銀行貸款撥充尾款,而房屋所有權已移轉者,至遲應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該局指出,甲資產管理公司於98年9月與乙資產管理公司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於99年6月移轉登記該不動產所有權。惟部分銷售金額未依財政部77年10月22日台財稅第770579317號函規定於所有權狀核發日起3個月內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經該局查獲後補報,惟係於調查基準日之後,尚無稅捐稽徵法補報免罰之規定,除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外,另因同時違反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規定,經擇一從重處罰鍰。


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合法之憑證

  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營利事業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中,有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或債權中有逾期二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列報呆帳損失,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做為佐證文件。

  該局於查核某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其中一筆95年的帳款無法收取而列報呆帳損失120萬餘元,經查該筆債權已逾期二年,惟該公司未能提示郵政機關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故依稅法規定,予以剔除。

  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審查營利事業呆帳損失認定原則」規定,如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交寄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或催收證明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倘若營利事業取得郵政事業以「拒收」為由退回之存證函,經債權人提示債權之證明文件,並經查核屬實者,以存證函退回當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呆帳損失之申報,應多加注意依稅法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列報於適當年度,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公司漏報進貨退出或折讓,應補稅處罰

  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漏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施行細則規定,營業人之進項稅額憑證,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故5年內經申請敘明理由後,即可提出扣抵,因短漏報進項憑證,僅減少扣抵銷項稅額,並未造成短漏報營業稅,故尚無處罰之規定。

  依據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因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應於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之當期進項稅額中扣減之。查進貨退出或折讓而收回之營業稅額,係屬進項稅額之減少,故應於當期之進項稅額中扣減,若漏報,即屬短繳先扣抵之稅額而後再補稅之漏稅效果,故應補稅處罰。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收取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所立之憑證自101年1月1日起,應課徵印花稅

  依財政部101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000614270號令規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所收取之代理費收入、佣金收入及手續費收入,自101年1月1日起核屬經營專屬本業之銷售額,改適用2%營業稅稅率,其基於業務需要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尚無印花稅法但書規定之適用,應課徵印花稅。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自101年1月1日起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如有未依規定繳納印花稅者,請儘速向稅務局或所屬分局辦理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另為避免逐筆貼繳印花稅票及銷花之不便,可同時申辦彙總繳納網路申報,經核准後僅需每2個月1次,於每年單月1至15日透過網路申報並可自行列印申報表及繳款書繳納。

2013-05-08 16: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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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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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款或違約金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營業人如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衍生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規定課徵營業稅;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分別為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16條所明定。因此,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或違約金收入,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應以該收入是否因銷售貨物或勞務產生而定,倘因銷售貨物或勞務取得之收入,均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反之,營業人取得之賠償款、違約金等收入,如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產生,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營業人出租房屋後,因承租人提前終止租約,依約收取之違約金,係屬銷售額範圍,應併入租金收入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又如台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承運菸酒公司之菸、酒、容器與其他成品及物料,因運送途中不慎破損,所給予菸酒公司之賠償款,則非屬銷售額範圍,應免徵營業稅,並免由菸酒公司開立統一發票。


商品出口展示可否申報適用零稅率

  營業人如已依規定向海關申報商品出口展示,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可申報適用零稅率。商品出口展示,原計劃不出售,惟於展示中或展示後就地出售,出口之營業人應於收到外匯銀行通知匯入貨款之日,依銀行結匯匯率開立統一發票(現行外銷貨物得免開統一發票),於申報銷售額時,填入「零稅率銷售額」中「應附證明文件」欄,並檢附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及原出口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近年來營業人常以商品出口展覽,以拓展外銷業務。如甲公司貨物出口參加展覽,展示後出售予當地公司,約定於售後15日內支付貨款,甲公司可於收到外匯收入之日,依銀行結匯之金額,於當期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商品出口展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取具出口報單、外匯收入款憑證影本等證明文件,申報適用零稅率。若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而由員工自行攜帶出口,則無零稅率之適用。


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而未使用者依法處罰

  營業人核准設立時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或原為免用統一發票,因營業情形變更,經稽徵機關變更核定為使用統一發票,營業人於收到核定通知後,應即領用統一發票購買證及購買統一發票。營業人未依規定使用統一發票者,稽徵機關將以5%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處以新臺幤(以下同)3千元至3萬元之罰鍰。

  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商號原經核定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每月查定銷售額為15萬元,查定每月稅額為1,500元,後因生意興隆,營業額蒸蒸日上,每月銷售額達25萬元,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銷售額20萬元以上),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如無正當理由而不使用,稽徵機關除依上開規定處罰外,並依5%稅率(非原小規模營業人所適用的1%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扣抵進項稅額後發單補徵。為保障自身權益,於接到國稅局核定使用統一發票之通知時,除有正當理由得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免用統一發票外,切勿置之不理,以免受罰。


營業人勿以「跳開發票」方式開立發票

  有些營業人會利用跳開發票之手法逃漏稅捐。所謂「跳開發票」,是指銷售廠商向其上游生產廠商進貨時,未依規定取得發票,卻要求上游生產廠商,直接將發票開給銷售廠商指定之營業人。這種跳開發票的逃漏模式,上游生產的廠商、進貨的銷售廠商以及被指定做為開立發票對象的營業人,將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捐稽徵法的規定,一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將被處以罰款。銷售或購買貨物勞務,應依規定給與或取得實際交易對象之憑證,以免觸犯稅法得不償失。


受委託承攬境外工程轉包施作,其收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屬應稅銷售額

  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另一營業人(乙)委託承攬境外之勞務訂單後,復委託國外廠商(丙)施作之交易型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場地施作工程取得之收入,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該交易之國外廠商(丙)於境外施作工程取得之收入,屬境外銷售貨物與勞務,依營業稅法規定,非屬營業稅課徵範圍;國內營業人(甲)並非接受國外訂單及收受外匯,自非屬營業稅法規定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其收取轉付差額或取得之佣金收入,應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2聯式應稅發票,並依同法規定自動報繳。

2013-05-05 00: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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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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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但仍應注意員工需確有加班事實,且營利事業應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該局查核 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3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0倍,經詳細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據實申報;如無加班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將得不償失。


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離岸價格超過五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未報經海關出口,其營業稅申報不得適用零稅率。甲公司申報非經海關出口貨物乙批7萬餘元,經查核發現,係委由郵政機構出口之貨物,雖附有該郵政機構摯發之執據影本,惟因其貨物離岸價格已逾新臺幣5萬元,未報經海關出口,核定補稅3千6百餘元。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原料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國外客戶時,應列報銷貨收入

  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而且公司之會計基礎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也就是說,公司應在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時認列銷貨收入。因此,公司在出口原料或半成品到境外廠商加工時,因原料的所有權及相關風險並未實際移轉,所以還不用列為銷貨收入,但是等到加工完成後,產品直接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就必須依照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 如果公司在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到境外加工廠時,就已經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到了年底仍然尚未將產品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因為還未屆外銷收入認列時點,導致營業收入金額與營業稅申報之銷售額產生不一致,公司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在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作調整,並附相關調整說明。營利事業收入之認列,是以交易是否已完成為準,結算申報時,如果與營業稅申報銷售額有不一致情形,應於營收調節欄項加以調整說明,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2013-05-04 01: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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