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頁    最新消息   公司簡介   電子相簿   微宏論壇   常見問題   聯絡我們 
  註冊    登入 
搜尋
網站連結



計數器
本週: 263263263
總計: 315232315232315232315232315232315232
LogCounterX by taquino
誰在線上
35 位使用者在線上 (4 位使用者正在瀏覽 微宏論壇)

成員: 0
訪客: 35

詳情...

                                                                                                                                                                            


正在瀏覽:   1 名遊客





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管理員
註冊日期:
2008-08-28 16:45:31
帖子: 8
等級: 1
HP : 0 / 18
MP : 2 / 838
EXP: 73
離線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http://www.sunrise-cpa.com.tw/

修正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財政部表示,為鼓勵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積極從事創設目的活動,修正前免稅標準規定,機關團體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比率達70%者免納所得稅;另規定支出比率未達70%者,如結餘款使用計畫報經主管機關查明函請財政部同意者,亦可不受上開支出比率限制。惟實施多年來,考量機關團體妥籌經費彈性及有效運用之需,故進行本次修正,修正後重點如下:

  (一)鬆綁適用要件:支出比率由70%調降為60%。

  (二)簡化保留程序:

  1.增訂未達支出比率60%但結餘款在新臺幣50萬元以下,得逕予保留免提出結餘款使用計畫。

  2.未達支出比率且結餘款金額超過新臺幣50萬元之機關團體,應編列結餘款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由主管機關查明同意後,核發同意函並副知稅捐稽徵機關,免再核轉財政部同意。

  (三)規範變更期限:

  經主管機關查明之結餘款使用計畫內容有須變更者,機關團體最遲應於原使用計畫所定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個月內檢附變更後之使用計畫送主管機關查明同意;變更前、後之使用計畫所定結餘款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期間合計仍以4年為限,俾促使機關團體積極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之活動。

  財政部指出,本次修正規定對於發布生效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均可適用,因此機關團體於今(102)年5月辦理101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可適用修正後規定。財政部特別提醒各機關團體注意免稅標準之新修正規定,以正確辦理申報,維護自身權益。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將加強前開程序面等事項宣導事宜,使新制順利推動與實施。


訂定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於今(6)日訂定「10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財政部表示,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第1項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之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其未申報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得依該部核定標準作為核課之依據。

  上開標準,係由該部各地區國稅局參照當年度經濟情況及房屋市場交易情形擬訂,報請該部核定。101年度各地區國稅局經調查後,對於部分房屋交易價格上漲幅度較大地區之所得標準予以調增。另外,部分地區如臺北市由1級改分類為2級、臺中市由5級改分類為9級及桃園部分地區適度分級並反映市場行情等,均使該標準更趨於細緻化,以適度反映地區差異性。

  財政部說明,為遏止房地投機炒作,各地區國稅局對短期買賣炒作房價賺取差價者,將持續加強查核並按實際交易所得課稅,落實租稅公平及居住正義。


營利事業如有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者,應申報所得基本稅額

  為使享有過多租稅減免優惠之營利事業對國家財政能有基本貢獻,我國自95年起開始實施最低稅負制,因此,享有租稅減免優惠之營利事業,應注意申報所得基本稅額,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有申報適用投資抵減稅額者,縱然沒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範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及合於獎勵規定之各項免稅所得等,仍然應該依規定申報所得基本稅額,若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則應就差額部分自行繳納基本稅額;營利事業如未依規定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之後經國稅局查獲有應補徵之基本稅額時,營利事業無法透過申請更正減少投資抵減稅額,來減少所得基本稅額與一般稅額的差額,也就是說,營利事業除了必須補稅外,還會遭到處罰。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甲公司申報課稅所得額均為4,000萬元,應納稅額為680萬元,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340萬元,且因其當年度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各款規定之免稅所得,所以並未申報基本所得額。但國稅局查核後認為甲公司99年度課稅所得額4,000萬元,且已申請適用投資抵減稅額340萬元,其基本稅額380萬元【(4,000萬元-200萬元)×10%】大於一般所得稅額340萬元(680萬元-340萬元),以致漏報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之差額40萬元,甲公司為了避免受罰,遂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減少99年度之投資抵減稅額為300萬元,以使其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均為380萬元而無需就差額繳納基本稅額,但是因為甲公司是在調查基準日之後才申請更正,並未獲得國稅局核准更正,因此,除核定補徵基本稅 額40萬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處罰。

  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申報適用法令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時,除審慎評估抵用之投資抵減金額外,更別忘了要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並繳納基本稅額,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2013-05-08 17:57:41
應用擴展 工具箱






可以查看帖子.
不可發帖.
不可回復.
不可編輯自己的帖子.
不可刪除自己的帖子.
不可發起投票調查.
不可在投票調查中投票.
不可上傳附件.
不可不經審核直接發帖.

[高級搜索]





Copyright 2008 by 微宏有限公司  |  Powered by XOOPS 2.0 (c) 2001-2008 The XOOPS Project  | 最佳瀏覽方式:Internet Explorer 7  |1280*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