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投資5年免稅 申請開跑囉-98/7資訊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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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0 11:47:59 來自 台中市沙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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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提供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有關稅捐保全之規定業經總統98年5月13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8841號令公布修正,本次修正條文增訂第4項,即規定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該局同時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於去年至今陸續修正,欠稅人限制出境的門檻,個人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營利事業由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另外,正在行政救濟中的案件,個人由75萬元放寬到150萬元、營利事業由150萬元放寬到300萬元;同時也將限制出境的期間,從無限期,改以5年為限,此次的修正,更增加了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更保障了納稅義務人權益,以適應時代潮流。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大變革 獨資、合夥組織歇業或轉讓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已不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5月27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作業有多項重大變革。以98年5月29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歇業或轉讓時,應辦理之決、清算申報為例,除其申報期限維持不變外,修正後與修正前申報規定之最大不同點,在於獨資、合夥組織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同時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依規定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若有短、漏報情事者,稽徵機關會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2009-07-21 14: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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