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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投資5年免稅 申請開跑囉-98/7資訊報告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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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0 11:4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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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新增投資5年免稅 申請開跑囉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2修正條文自今(98)年1月23日由總統公布施行後,各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紛紛磨拳擦掌欲投入增資計畫,以期符合租稅獎勵,並殷殷期盼該獎勵辦法發布俾申請適用。行政院亦於98年5月27日發布「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於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至98年12月31日新增投資適用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辦法」。
  為鼓勵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增加投資,帶動景氣復甦,該獎勵辦法訂定,製造業及其相關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應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其要件為「製造業」投資計畫之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5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50萬元,「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金額達10萬元,且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購置金額達10萬元,故投資門檻不高,希能增加公司投資意願。
  因享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減免稅額多寡以投資總金額為限,所以投資金額愈多,可享受減免稅額就愈多,其投資總金額內容包含,(1)為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所需購置土地之支出、(2)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之支出、(3)購置全新機器、設備或技術之支出及(4)其他與投資計畫相關支出【製造業以(3)之20%、製造業相關之技術服務業以(3)之70%為限】等,均可計入投資總金額內。而投資支出項目如屬購置者,應於97年7月1日以後簽訂買賣契約,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土地所有權狀、建物所有權狀或支付價款,如屬新建建築物者,應於97年7月1日以後取得建造執照,並於計畫完成前取得使用執照,另土地亦規定地上應有新建或購置供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於97年7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有新投資創立或增資擴展之行為,並於公司設立登記表或增資變更登記表核發次日起6個月內,或於獎勵辦法發布之次日起6個月內,檢具投資計畫書等相關資料,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五年免稅投資計畫核准函,並於投資計畫完成之次日起1年內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以符合五年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獎勵措施。

二、稅捐稽徵法第24條稅捐保全規定已修正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有關稅捐保全之規定業經總統98年5月13華總一義字第09800118841號令公布修正,本次修正條文增訂第4項,即規定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該局同時指出,稅捐稽徵法第24條於去年至今陸續修正,欠稅人限制出境的門檻,個人由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營利事業由100萬元提高到200萬元;另外,正在行政救濟中的案件,個人由75萬元放寬到150萬元、營利事業由150萬元放寬到300萬元;同時也將限制出境的期間,從無限期,改以5年為限,此次的修正,更增加了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更保障了納稅義務人權益,以適應時代潮流。

三、獨資、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的大變革
  
獨資、合夥組織歇業或轉讓時,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已不須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了。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98年5月27日經 總統公布施行之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有關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作業有多項重大變革。以98年5月29日以後獨資、合夥組織歇業或轉讓時,應辦理之決、清算申報為例,除其申報期限維持不變外,修正後與修正前申報規定之最大不同點,在於獨資、合夥組織辦理決、清算申報時,僅須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無須再計算及繳納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了;其營利事業所得額,則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列為營利所得,直接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同時提醒:獨資、合夥組織依規定辦理決算或清算申報時,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正確申報課稅之所得額,若有短、漏報情事者,稽徵機關會以核定短漏之課稅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以2倍以下之罰鍰。

2009-07-21 14: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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