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
標題: 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作者 MicroRED 於 2013/5/4 1:35:16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http://www.sunrise-cpa.com.tw/ 營利事業列報不實加班費將遭補稅處罰 營利事業因為業務需要延時加班而發給之加班費,未超出勞動基準法所訂加班時數標準部分,即延長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未超過46小時者,加班費得不計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但仍應注意員工需確有加班事實,且營利事業應有確實支付加班費之事證,才能憑以認定。該局查核 A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A公司列報加班費300餘萬元,較其上年度加班費30餘萬元增加幅度高達10倍,經詳細核對其薪(工)資印領清冊、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及加班紀錄等資料,發現其中200餘萬元並無支付事實,亦即該公司有虛報加班費之逃漏稅情事,除補稅外,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罰。營利事業申報加班費,除應與業務有關外,更應妥善保存加班紀錄及支付證明等文件,據實申報;如無加班事實,切勿心存僥倖虛報加班費,以免遭查獲後,除補稅外仍須受罰,將得不償失。 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離岸價格超過五萬元,應報經海關出口,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規定經海關核准登記之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未報經海關出口,其營業稅申報不得適用零稅率。甲公司申報非經海關出口貨物乙批7萬餘元,經查核發現,係委由郵政機構出口之貨物,雖附有該郵政機構摯發之執據影本,惟因其貨物離岸價格已逾新臺幣5萬元,未報經海關出口,核定補稅3千6百餘元。營業人外銷貨物委由郵政機構或快遞業者出口者,其離岸價格超過新臺幣5萬元,仍應報經海關出口,才能申報適用零稅率。 原料運往國外加工後直接運銷國外客戶時,應列報銷貨收入 國稅局表示,依照規定,營利事業的營業收入應於交易完成時認列,而且公司之會計基礎必須採用權責發生制,也就是說,公司應在交付貨品或提供勞務完畢時認列銷貨收入。因此,公司在出口原料或半成品到境外廠商加工時,因原料的所有權及相關風險並未實際移轉,所以還不用列為銷貨收入,但是等到加工完成後,產品直接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就必須依照交易總額列報銷貨收入。 如果公司在原料或半成品出口到境外加工廠時,就已經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但到了年底仍然尚未將產品運銷給國外客戶時,因為還未屆外銷收入認列時點,導致營業收入金額與營業稅申報之銷售額產生不一致,公司應於辦理結算申報時,在營業收入調節欄項作調整,並附相關調整說明。營利事業收入之認列,是以交易是否已完成為準,結算申報時,如果與營業稅申報銷售額有不一致情形,應於營收調節欄項加以調整說明,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