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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要報備,稅捐才得以減免 | 標題: 災害損失要報備,稅捐才得以減免 作者 yanni 於 2012/9/22 14:02:40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http://www.sunrise-cpa.com.tw/
災害損失要報備,稅捐才得以減免
連日來的豪大雨肆虐,已經對中南部部分地區造成嚴重的災情,在忙於整理家園、處理善後之際,務必要記得保存證據(例如照片),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民眾因此次水患所造成的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查核實務規定須重大災害地區損失15萬元以下得書面審核,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南部地區連日豪雨造成水災,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受梅雨鋒面加上強大西南氣流影響,南部地區連日豪雨成災,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相關規定為: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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