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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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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最近有一案例,甲公司98年度列報以針織毛衣製造為業,並按該業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19﹪帳外調整列報營業成本4,000餘萬元,惟經查核發現甲公司係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並未自行僱用人工與利用機器製造,成本無法勾稽時,應按服裝批發業毛利率21﹪核算營業成本3,600餘萬元。該公司主張申報時已按針織毛衣製造業同業利潤標準列報營業成本,已符合所得稅法第83條相關規定,不應按服裝批發業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成本。

  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成本無法勾稽,僅買進原料,委託其他廠商加工為成品後出售,應按買賣業核課營利事業所得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除符合免辦結算申報要件者外,縱其收支符合免稅標準,仍應於規定期限辦理申報

  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稱機關團體),經財政部函釋規定,其無附屬作業組織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收取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全年度各項收入及財產總額均未達1億元等條件者,可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目前符合上述條件,可免辦理結算申報之機關團體包括: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及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老人社會團體、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義勇消防總隊。另宗教團體若符合「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規定,亦得免辦結算申報。

  機關團體除經規定免辦理結算申報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其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以下稱免稅標準)者,仍應依法課稅。若機關團體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將依所得稅法第79條規定,填具滯報通知書,洽請限期補辦。

  該局提醒,機關團體除符合免辦結算申報要件者外,仍請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如經通知後仍未補辦者,稽徵機關將依查得之資料核定,並視同不符合免稅標準予以課稅 。


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擅自營業,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於計算漏稅額時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計算漏稅額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國稅局指出,日前接獲民眾詢問因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可否於計算漏稅額時扣抵銷項稅額。依財政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以經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又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不論有無銷售額,應按期填具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準此,營業人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或退還,應以已申報者為前提,故營業人違反上揭規定,遭處罰之案件,營業人如於經查獲後始提出合法進項憑證者,稽徵機關於計算其漏稅額時尚不宜准其扣抵銷項稅額。所以上揭財政部函釋已說明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者,經稽徵機關查獲後,計算漏稅額時,始提出合法之進項憑證,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國稅局特別籲請民眾注意,倘欲營業應先辦妥營業登記,並依法辦理營業稅申報與繳納,以免經稽徵機關查獲,遭受補稅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

  國稅局表示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之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經該局以系爭收入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吳君不服,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吳君取得之給付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依其內容,係專為所屬A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接受A公司各級展業單位主管之訓練、輔導,提供客戶各項服務、授權代收保險費,另有考核及晉級等相關制度,是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與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具有自由性及獨立性,不必受雇主拘束,得自由選擇是否執行、執行內容方式、為誰執行業務及如何支配執行利益等情形不同。

  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稅額。


子女婚嫁贈與財物不超過100萬元免徵贈與稅

  國稅局表示,最近不少民眾趕在農曆過年前結婚,該局提醒準新人們的父母可善加利用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以達到節稅的效果。

  該局特別指出,父母每年除220萬元的贈與稅免稅額外,於每一子女結婚時,均可贈與結婚子女財物100萬元,免課贈與稅。該局並舉例說明,假設兒子100年結婚時,父母各自贈與320萬元予兒子,除可扣除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外,另100萬元屬兒子婚嫁所贈與之財物,因此父母之贈與淨額各為0元,無須繳納贈與稅。其婚嫁贈與時點之認定,以子女登記結婚前後6個月內之贈與皆可認定為婚嫁之贈與,故父母於辦理贈與稅申報時,如欲利用此一合法節稅的方法主張子女婚嫁之贈與不計入贈與總額,應提供贈與契約書、贈與人及受贈人雙方身分資料及子女結婚登記之相關事實證明。


扣繳義務人依限補繳短漏扣繳稅款時亦應補報扣繳憑單

  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為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應於國稅局通知之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逾期未補報補繳者,將遭受較重之處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每年1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內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若給付對象為非境內居住者,則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情形,如依國稅局通知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僅依限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意指扣繳義務人接獲國稅局責令補報補繳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惟部分扣繳義務人只注意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稅款,忘了亦應在限期內補申報扣繳憑單,致遭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繳稅款後,務必記得於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


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尚未入帳之金額應申報遺產稅

  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尚未領取,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局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乙筆,其出售之價款1千2百餘萬元 ,於死亡數日後才入帳,繼承人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基金價款,並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數次提領該帳戶存款,且未於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基金價款,本案將其漏未申報之出售基金價款,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遺產稅時,除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所得、財產資料及生前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了解被繼承人生前存款情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又若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2013-05-08 17: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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