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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贈與不動產以為節省土地增值稅,當心漏報特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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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28 16:4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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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提供
http://www.sunrise-cpa.com.tw/


夫妻贈與不動產以為節省土地增值稅,當心漏報特銷稅

  國稅局表示,近期查核不動產特銷稅案件時,發現民眾為享受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先借由夫妻間贈與,將不動產過戶給配偶後再行出售,雖享受了10%的土地增值稅優惠稅率,卻疏忽了配偶取得後短期內銷售該不動產,經查獲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補稅並加以處罰之多起案例。

  該局說明,依土地稅法第33條規定,土地增值稅率為20%、30%或40%,但如符合第34條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之特別規定者,按10%徵收之。民眾往往為了節省土地增值稅,卻忘了受贈人受贈之後在短期內銷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應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按實際交易價格的10%或15%課徵特銷稅,導致遭稽徵機關查獲補稅處罰的情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原有多筆房地,欲銷售其中1戶房地,該筆土地應繳納20%的土地增值稅約120萬元,甲君為了要適用10%的優惠稅率,在101年5月20日將該房地贈與其夫乙君,乙君旋即於101年6月15日以7千萬元出售該房地並完成移轉登記與丙君。乙君該筆土地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優惠稅率,繳了6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但因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不動產,遭該局查獲依特銷稅相關規定,按銷售價格15%核定補稅1千零50萬元並另處1倍之罰鍰。

  該局提醒,民眾在出售不動產時,務必要留意各個稅法之不同規定,以免顧此失彼,因小失大。該局也同時呼籲,為維護居住正義,各地區國稅局除繼續針對買賣不動產涉嫌逃漏特銷稅案件加強查核外,目前並特別就涉嫌「高價低報」之已申報案件加強選案查核,請納稅義務人據實申報,避免觸法受罰,得不償失。


營利事業報廢應稅貨物或菸酒,應向國稅局申請銷毀

  營利事業的商品、原物料等報廢損失,如要列報由當年度的所得額扣除者,必須要取得國稅局或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的監毀證明,除此之外,也可憑會計師的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不過,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報廢的物品是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之應稅貨物或菸酒的話,不論報廢損失金額多寡,都必須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銷毀,已繳納的貨物稅或菸酒稅才能申請退還,未稅貨物或菸酒也才不會被要求補稅。國稅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的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因過期、變質、破損等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外,還可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國稅局派員勘查監毀,或提出事業主管機關監毀證明文件,都可核實認定報廢損失。但是,報廢物品如果是屬於貨物稅條例及菸酒稅法規定之應稅貨物或菸酒,就必須依照「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辦理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向貨物所在地國稅局申請派員會同銷毀。否則報廢物品如果是還未完納貨物稅或菸酒稅,將會被視為出廠,營利事業必須補稅,反之,如果是已完納貨物稅或菸酒稅之物品,營利事業將會面臨已納之貨物稅及菸酒稅無法退還。該局同時提醒營利事業向國稅局申請應稅貨物或菸酒銷毀時,應填具「國內產製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或「進口應稅貨物或菸酒變質損壞銷毀申請書」,另為方便營利事業依上述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申請商品報廢,可併同填送「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國稅局會一併處理。


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恐涉刑責!

  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納稅義務人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除須補稅外,如尚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為逃漏稅捐,在捐贈收據上偽填捐贈人姓名、捐贈金額及日期,或偽簽經辦人姓名之署押,持以申報綜合所得稅,浮報捐贈扣除額,用以降低課稅所得,達到減少稅負者,如經查獲,除予以補稅外,因涉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將予移送刑責。

  該局舉例,A君係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明知其本人、配偶及子於96年度僅捐贈6萬餘元,竟偽造不實捐贈收據3紙,面額合計36萬餘元,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浮報捐贈扣除額29萬餘元,逃漏綜合所得稅2萬餘元,影響國家稅課收入,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詐術逃漏稅捐等罪,A君除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宣告緩刑外,並應額外向公庫支付5萬餘元之附條件緩刑判決金確定在案。

  該局呼籲,以不實捐贈收據浮報捐贈扣除額方式逃漏稅捐,除須補稅外,恐同時涉有刑事責任,並應支付高額附條件緩刑判決金,實在得不償失!納稅義務人切勿自誤。


坐月子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不得認列扣除額

  最近常接獲民眾詢問坐月子中心之費用可否列報綜合所得稅之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財政部國稅局表示,除依法立案之公立或與全民健保有特約關係之護理之家機構及居家護理機構出具屬醫療行為之收據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外,不得申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莊君10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檢附某私立醫院附設產後護理之家收據影本及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將其配偶陳君支付坐月子中心之費用85,000元,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經該局否准認列。莊君不服,提起復查、訴願均遭駁回。訴願駁回理由指出,按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3規定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者,以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及生育費,給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經查莊君配偶坐月子期間之費用,非屬醫藥及生育費用,故否准認列該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85,000元,並無違誤。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除需符合前揭所得稅法規定外,尚需檢附填具就診人姓名的單據正本,單據已交服務機關申請補助者,需檢附經服務機關證明的該項收據影本,但已受有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未經檢舉或調查之逃漏稅案件,納稅義務人自行補報補繳者,免予處罰

  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結購外匯予旅居海外親屬,如果不能舉證確屬借貸或其他非屬贈與的法律關係,國稅局將認屬贈與,依法核課贈與稅。該局表示,轄內甲君在92年間結購大額美金匯入旅居美國的妹妹乙君帳戶,依當時匯率折算約新臺幣2,000萬元,沒有申報贈與稅,經該局查獲,除核定補徵贈與稅500萬元並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自己還有子孫多人,如要贈與也是以直系血親為對象,況且該筆匯款是償還乙君借款不是贈與,但因甲君無法提示確實證明文件以實其說,國稅局仍補稅併罰。案經復查、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理由指出,贈與的動機很多,例如為節稅而贈與,為報恩而贈與或為從事公益而為贈與不一而足,故贈與對象並不限於直系血親卑親屬;況且,因親子間感情不睦,而將財產贈與他人,寧為外人,不與子女者,亦非罕見,故贈與對象之親疏,僅能作為判斷是否成立贈與之參考,其在邏輯推理上並無必然關係,亦不能因贈與對象非為子女,即論斷非屬贈與。本件甲君既不能舉證非屬贈與,又將系爭款項無償匯給乙君,並經乙君允受而生移轉效力,甲君之行為已構成贈與效力,國稅局核定補徵贈與稅並處1倍罰鍰,並無違誤。甲君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仍遭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上訴駁回而告確定。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將財產贈與子女或親屬,應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稅及處罰。

2013-05-08 17:4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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