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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無法作廢重開將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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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無法作廢重開將如何處罰

  營業人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金額錯誤,因無法聯絡消費者而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及另行開立,除有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000元。另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規定,依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若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每張所載之銷售額在1,000元以下、銷售額較實際銷售額短(溢)開1,000元以下或營業稅較實際營業稅短(溢)開50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機關或團體有銷售貨物與勞務的所得,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和它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時,可將該不足支應部分扣除外,應依法課徵所得稅。

  一般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都會在章程中明定設立的目的,這些機關或團體從事的活動,原則上也必須和它的創設目的有關。但是機關或團體從事與創設目的有關的活動時,可能伴隨著發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收入、成本及費用,而產生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此時,銷售貨物或勞務的所得,於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後,節餘部分仍應依法課徵所得稅。該局舉例說明,以促進外傷醫學研究發展為目的的醫學會,辦理外傷救命術訓練及學術研討會的收入,雖然都是和設立章程所定目的有關,但仍屬銷售貨物與勞務行為的收入,如果有所得,在扣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入不足支應與創設目的有關活動的支出後,其餘部分應課徵所得稅。

  一般民眾可能誤解,只要是機關或團體,即可免納所得稅,但依行政院訂頒的「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經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的機關或團體,如果有銷售貨物與勞務的所得,仍有可能要課徵所得稅。


代收代付非屬銷貨收入,無外銷零稅率退稅之適用。

  營業人如代國外廠商支付出口相關費用,其性質若屬代收代付,且收付之間無差額,則該筆代收代付非屬公司之外銷收入,即不屬於零稅率銷售額,無外銷退稅之適用。其營業人應國外客戶之要求代付該費用,性質係代收代付,營業人誤將該筆代付款,同額申報收入及費用,並申請外銷零稅率退稅;案經該局同額調減收入及費用,並核減零稅率銷售額,除補徵溢退稅額外,並處以罰鍰。外銷相關費用如屬外銷貨物之一部分,可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請退稅;但如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且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則免列入銷售額,亦無外銷零稅率退稅之適用。


領回押標金開立收據,仍要貼用印花稅票

  營利事業參加營建工程投標後,向招標人領回押標金時,如未另立收據,當不發生貼花問題,如經另立收據,或在原收款聯單上註明收回押標金字樣代替收據者,依印花稅法之規定,應按金額千分之1由投標人貼印花稅票。

  該處進一步說明,投標人繳納之押標金如於決標後逕由招標人轉列為保證金,不另立保證金收據,亦不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註明轉列保證金之字樣者,無需另行加貼印花。反之,如經另立保證金收據或在原押標金收據上證明轉列保證金字樣,則已構成書立銀錢收據納稅憑證,須按每件金額千分之4,貼印花稅票。 該處提醒營業人要清楚所領回之押標金性質,作用不同稅率就不一樣,否則若按高稅率貼用印花稅票而多繳冤枉稅。


個人以營利為目地,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銷售,應課徵營業稅

  近年來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工具,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差價,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課徵營業稅之銷售行為,常有爭議。該局進一步表示,財政部針對上述爭議,於95年12月29日發布相關的函令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形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甲君於97至98年間向法院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合計6戶,該局乃依規定核定補徵營業稅款並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依據財政部新聞稿,個人每年銷售6戶以上,才課徵營業稅,以其未達該標準,應免課徵營業稅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君自法院標購系爭6戶房地至與他人簽訂買賣契約出售日止,其持有天數,僅數十日,長者亦未滿半年。依其交易頻率審酌,甲君顯係從事經常買進、賣出房地之營利活動,難謂為一時性或偶發性之交易行為,且甲君亦自承其密集地買進、賣出係為求營利,故其所為自應屬營業稅法規範之銷售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又甲君援引財政部新聞稿等資料,主張個人每年銷售房屋達6戶以上,始行課徵營業稅乙節,查上開資料僅係財政部為劃一各區國稅局就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應依法課徵營業稅之優先查核順序標準,並未規定銷售6戶以下者免辦營業登記或免課徵營業稅。國稅局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1倍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經常以買進賣出賺取差價方式從事房地產買賣,要記得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出售房屋時也要依法報繳營業稅,以免被補稅送罰。


夫妻相互贈與農地可申請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土地稅法第28條之2及第39條之2第1項,對於夫妻間相互贈與土地以及農地移轉給自然人的行為,均給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夫妻間相互贈與農地,同時適用配偶間贈與以及農地移轉自然人准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時,可由當事人自由擇一適用,但一經選定,不可再要求變更。

  按照土地稅法的規定,雖然「夫妻贈與」和「農地移轉」都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其實對納稅義務人造成的影響並不相同。因為農地移轉給自然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前提,是要繼續做農業使用的農地才可以免稅。不論選擇適用「夫妻贈與」或「農地移轉」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該筆土地再移轉第三人需課徵土地增值稅時,以該土地第1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夫妻間贈與財產如屬農地,因為稅法並沒有規定要以土地稅法第28條之2或第39條之2第1項做為優先適用的法律規定,因此,若夫妻贈與的土地屬於農地,即必須先行做好選擇,同時須注意,這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優惠一經選定後,即不能再改變。

2013-05-08 16: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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