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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要報備,稅捐才得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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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損失要報備,稅捐才得以減免

  連日來的豪大雨肆虐,已經對中南部部分地區造成嚴重的災情,在忙於整理家園、處理善後之際,務必要記得保存證據(例如照片),在災害發生後30日內,申請災害損失證明,以便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列舉扣除,減免稅額。

  民眾因此次水患所造成的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或就近向災害發生地(財產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報備,由災害發生地稽徵機關派員勘查,並核發災害損失證明。查核實務規定須重大災害地區損失15萬元以下得書面審核,納稅義務人可憑稽徵機關核發之災害損失證明,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惟不得遞延以後年度扣除。此外,災害損失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者,亦不得自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列舉扣除。



南部地區連日豪雨造成水災,營利事業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受梅雨鋒面加上強大西南氣流影響,南部地區連日豪雨成災,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相關規定為:

一、 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否則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臺幣35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2012-09-22 14: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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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可否列為公司營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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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可否列為公司營業費用

  公司為留住人才、提升員工福利,與醫療院所簽訂勞工健康檢查合約,並由公司負擔員工的健檢費用,公司可以列報為費用嗎?需要併計為員工的所得嗎?有關公司支付員工健康檢查費用的稅務問題,可依照健檢費用是否屬勞工安全衛生法所規定必須支付者,分兩類情況說明:第1類是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必須支付之健康檢查費用,公司可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核實列報為薪資支出或「職工福利」項下的員工醫療費 ,這類健檢費用包含下列3項檢查費用:1.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2.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3.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上述3項費用,除了第2、3項由公司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負擔之健康檢查費用,免視為勞工之薪資所得外,第1項公司於僱用員工時,對於員工應施行「體格檢查」所負擔之費用,屬於員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是員工的薪資所得,應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第2類的健康檢查費用則不是依照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者,而是員工由公司支領或給付之其他健康檢查費用,是屬於勞工職務上取得之補助費,應併計為員工的薪資所得 ,公司除可列為薪資支出外,並應注意於發放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辦理扣繳。  



因促銷附贈物品之進項稅額准予扣抵

  營業人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 ,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依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如汽車、筆記型電腦…等),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如有取得上開促銷贈品之進項統一發票扣抵聯,應注意未於當期申報者,得延至次期申報扣抵。次期仍未申報者,應於申報扣抵當期敘明理由。但進項稅額憑證之申報扣抵期間,以五年為限。


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中途變更起造人,須在取得使用執照60日內申報契稅,否則處以應納稅額1倍至3倍罰鍰

  依照契稅條例規定,建築物在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應在取得使用執照後,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繳納契稅。 於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當時,雖不必申報繳納契稅,但於建造完成,取得使用執照之日計滿60日內,一定要記得申報契稅,如未依規定期限申報,每逾3日,就要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如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匿報或短報契稅,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應納稅額外,並加處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


以子女名義起造房屋並取得使用執照,仍應依法申報契稅

  民眾詢問可否直接以子女名義申請建築執照,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取得使用執照,以節省契稅負擔並達到節稅的目的?因為按照實質課稅的原則,有贈與之事實,即應依法報繳契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贈與而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人申報納稅。換句話說,按照實質課稅的原則,只要有受贈之事實,即使起造人自始未變更,或者是於建築中變更起造人名義而成為使用執照上所登載之起造人,依法都必須於主管建築機關核發使用執照之日起60日內申報繳納贈與契稅。


民眾至醫院或診所看診時自行負擔費用部分,請記得索取收據並檢視有無貼用印花或蓋用總繳戳記

  稅務局表示,依據印花稅法規定,醫療院所收取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每件應由立據人按收據金額千分之四 貼用印花稅票,如為已申請彙總繳納印花稅票者,則應加蓋「印花稅總繳 」戳記。而醫療院所如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經查獲者,除應補貼印花稅票外,尚需處5倍至15倍之罰鍰。所以民眾至醫院或診所看診有需自行負擔費用(自費)時,請記得務必索取收據,而自費金額達250元以上時亦請一併檢視該收據是否已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   民眾看診主動索取收據檢視是否貼用印花稅票。除可避免醫療院所逃漏印花稅外,該收據如屬所得稅法規定之醫藥或生育費部分時,亦可於申報該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時在列舉扣除額中申報扣除。


2012-05-04 1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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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房屋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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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房屋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部分個人以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隔成多間小套房,出租給學生或他人,從事營利行為,但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設立登記,涉嫌違章逃漏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同法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銷售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營業人出租建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為明確課徵營業稅基準,財政部已發布釋令明文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會有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但是,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實屬一種營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所得稅法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罰,亦不得列支。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日後出售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係與營業無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如未依規定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然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原取得之進項稅額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貪小失大,以免遭受補稅處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漏開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免觸法受罰。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規定,經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營業人委外提供員工膳食,或因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炊事用具及設備等,核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又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會場佈置及茶點之費用,或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出,核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喜宴、喜餅、婚紗照等個人消費行為,不得要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結婚為自然人的法律行為,舉辦喜宴或購買相關婚宴用品均屬個人消費行為,故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亦不得要求銷售人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倘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觸犯稅捐稽徵法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規定,仍應按經查明認定之銷售總額,處5%行為罰。


開立銷貨發票予買受人要實在,以免誤觸法網。

  營利事業開立之銷貨發票,買受人應為真正交易之對象,若開立發票予無交易事實之對象,這樣的行為即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長期銷貨予乙公司,但乙公司卻要求甲公司將發票開立予無交易事實之丙公司,甲公司也配合將發票買受人開立為丙公司,讓乙公司及丙公司作不法安排,經查獲後,甲公司因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發票予丙,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乙、丙公司負責人則因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被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

  目前仍查有部分營利事業有上揭開立發票的情形,甚至收取發票金額8﹪至10﹪代價,如此行為已觸犯稅捐稽徵法規定,請營業人注意,務必按交易事實填載及開立發票,千萬不可應他人要求,將發票開立予無銷貨事實之非實際交易對象,以免因小失大。


2012-05-04 16: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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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性質之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應併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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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互以持有兩年內不動產交換,兩人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規定者不包括之。假若不動產所有權人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兩人皆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按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又依本條例規定,應在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納稅義務人若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而發生逃漏稅情事,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呆帳損失-屬債權逾期二年者,以存證函送達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

  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二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為證明文件。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注意正確列報呆帳損失年度為存證函送達年度,非存證函交寄之年度,以免列報年度錯誤,遭到剔除補稅。



健保特約機構所收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稅務局呼籲,關於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如違反醫療法規定者,經予以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所產生之損失,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不得認列

  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其因而產生之損失,如該保證行為未取得相關收入,即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因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不得認列。

  某家從事化工原料生產的A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6,000多萬元,經查核發現該筆損失是因為A公司用其所購買的商業本票作為其關係企業B公司發行商業本票的擔保品,後來因B公司未清償借款,致A公司所提供擔保的商業本票遭債權人實行質權而發生之損失,因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及公司章程所營事業範圍均未有保證業務,該項損失非屬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所得稅法規定全數不予認列。A公司不服,主張行為時關於費用及損失之規範,並非僅限於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且為關係企業B公司背書保證,有其商業上必要性之考量,符合彼此互惠原則等語,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仍遭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營利事業損失發生之「原因」,性質上若非產生該營利事業收入之來源,營利事業不會因該「原因」之存在而產生收入,則損失即與其本業或附屬業務無關。「保證」非A公司之本業或營業項目,其為B公司本票之保證行為,既為單純之保證,並未因而獲有收入,該保證行為自非使公司獲有利得或營業外收入之附屬業務,此保證行為所致之損失,於營業事業結算申報時,自不得列為損失,是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該項損失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全數予以剔除,並無不合。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所產生之損失,既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不得認列,營利事業於替他人擔保債務時應詳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2-05-04 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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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增訂幼兒特別扣除額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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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增訂幼兒特別扣除額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近年來我國婦女生育率逐年下降,少子女化現象非常嚴重,對未來人口結構、教育資源利用、勞動力獲得均將產生衝擊,如不設法改善,將加重國家長期財政負擔,故99年已將少子女化問題定位為國安議題。
  
  為補足現行政府人口政策缺口,照顧經濟弱勢,減輕中低所得者養育幼兒之負擔,俾鼓勵生育,同時兼顧租稅公平,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訂幼兒特別扣除額,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2歲以上至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新臺幣600萬元)。

  三、同一子女當年度已接受中央政府機關2學期幼兒免學費補助。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納入營業稅稅基

  自100年9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或進口菸品時,其應徵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銷售菸品或進口菸品時,其應徵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應併計為營業稅稅基。 該修正條文核定自100年9月1日施行。

  修法施行前,營業人銷售菸品時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分別列示其代收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或與銷售額,菸品健康福利捐不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惟新修正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菸品時,向買受人收取之金額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在內,應併計為營業稅稅基。

  自100年9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菸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將不會再列示代收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 等字樣,另營業人除了電腦銷售系統應配合新規定即時修改外,帳載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依財政部法令規定,於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就相關事項預先準備,避免系統發生無法銜接誤置及申報錯誤之情形。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貨物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違反前揭規定者,依營業稅法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雖然名稱並未變更,僅負責人變更,實質上存貨及固定資產仍屬原本所有,並無發生出售移轉情事。惟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變更後新負責人,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與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款。 


 


2012-05-04 15: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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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及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造房屋,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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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購置財產及以未成年子女名義起造房屋,是否應課徵贈與稅?

  中區國稅局苗栗縣分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明文規定,父母親為未滿20歲的子女購買財產,除能證明購買財產的價金確實為未成年子女所有,否則應視為父母親贈與該財產給未成年子女,此時應申報課徵贈與稅。

  該局並表示,如以未成年子女名義為房屋起造人,申請並領取建築執照興建房屋,應以房屋建築完成領取使用執照的時候,為贈與行為發生日,依法申報贈與稅;又如果申請建築執照時子女還未成年而在領取使用執照時已成年,則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之規定,仍應課徵贈與稅。


二、加盟連鎖體系營業人,除加盟金外,其他銷售行為亦應開發票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該局所轄某稽徵所查獲某冷飲店、100元剪髮、格子店、童裝店及爆米花等連鎖事業營業人,漏開收取加盟金、物料及店面裝潢設計費之統一發票銷售額近5千萬元,經核定補徵營業稅近250萬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250萬元,並持續查核中。

  該局進一步說明,一般加盟連鎖事業,除向加盟主收取加盟金應開立統一發票外,如尚有提供物料、管理、機器設備及裝潢工程等,亦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發票。國稅局注意到某些加盟連鎖事業,未依上述規定辦理,涉及逃漏情事,立即運用營業人進、銷貨及付款紀錄等資料比對營業人逃漏稅金額,讓此類逃漏案件無所遁形,因此該局呼籲營業人,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及繳納營業稅,勿存僥倖心理,而漏開發票,否則將得不償失。

  另該局提醒營業人,自行檢視有無因一時疏忽而發生前項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並在經人檢舉或國稅局發函調查前,向該局所屬之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報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若經查獲,將依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並處罰。
 



三、營業人捐贈貨物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接獲營業人詢問,捐贈貨物給公益團體或以貨物酬勞員工、交際應酬,並無收取貨款情事,應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視為銷售貨物;故營業人如將供銷售之貨物無償移轉予他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又依據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購進供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所以營業人購入供銷售之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嗣後轉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時,也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但為簡化作業,營業人如購入目的即係為了交際應酬、酬勞員工或捐贈使用,並以各相關科目列帳,且依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規定未申報扣抵者,則可免視為銷售貨物並免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營業人按視為銷售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所載明之稅額,除屬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依法可扣抵外,其餘均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並應由營業人於開立後自行截角或加蓋戳記作廢。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將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避免因被查獲而受到處罰。


2011-04-01 13: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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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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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一直懷疑老婆有外遇,有天他發現了證據,於是就拿去給他老婆看。

老婆的手機簡訊上面寫著:『趙兄託妳幫我辦點事』

看畢,妻大怒:這樣算是什麼證據?

丈夫:妳以為我不知道反過來唸的意思嗎!?


2011-03-28 10: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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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向顧客加收之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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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向顧客加收之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商家於銷售貨物時,向顧客加收之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依法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4條規定,應就其銷售額收取營業稅額。前述銷售額之計算,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之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消費者於商家購物,結帳時商家如有加收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應將該費用一併列入計算銷售額課稅;亦即商家所開立的統一發票銷售額應包含實際收取的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再以此合計之銷售額計算收取營業稅額。  

  該局舉例,消費者前往餐廳點用定價500元套餐,餐廳於結帳時另外加收一成服務費,總共收取550元即必須以550元為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並開立統一發票,而非500元。

  該局提醒,營業人應確實依上開規定計算營業稅額開立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受罰。也呼籲消費大眾,購物消費時記得索取統一發票,並請留意發票上記載的消費金額,是否已包含了加收之運送費、安裝費或服務費等額外費用,以防杜營業人短漏開統一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


寄存送達的效力

  常有納稅義務人收到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傳繳通知,到本該局詢問:「為什麼沒收到稅單就被移送臺南行政執行處?」,經查明其稅單係寄存送達,已發生送達效力,因逾繳納期限30日仍未繳納,依稅捐稽徵法之規定,移送臺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按稅單之寄送,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規定以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寄發,若應受送達處所未會晤本人或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則依同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稅單一經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 本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於收到郵局寄存通知時,應儘速向寄存郵局領取郵件,繳納稅款。另住居所地址變更時,記得申請變更稅單郵寄地址,以免郵件未領取遭加徵滯納金並被移送臺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合法登記之工廠可以申請減半徵收房屋稅

  花蓮縣地方稅務局表示,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按營業用稅率減半徵收,即按營業用稅率3%之一半1.5%徵收。所稱合法登記之工廠,係指依工廠設立登記規則尚屬有效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換證之工廠,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自有房屋。而依工廠組織類型之不同,自有房屋應為公司、法人本身所有、合夥事業所有或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工廠營業負責人本身所有為限。稅務局提醒您,符合工廠減半之房屋,應於工廠登記證核發供生產使用後30日內,檢附申請書、建物所有權狀及工廠登記證影本向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如有移轉,新所有權人仍須檢附證明文件申請始能適用。


2010-10-26 11:2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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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國外出差執行任務所獲相關報酬須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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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國外出差執行任務所獲相關報酬須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

  新竹科學園區林先生詢問,他在今(99)年初奉公司指派赴馬來西亞之公司提供產品生產技術服務並協助其設立資訊科技產品工廠的相關作業,順便在當地採購零件,期間6個月,國內之公司會付給他赴國外期間的薪資,另外馬來西亞方面的相關企業也會付給他因提供技術服務、協助設廠及採購零件的報酬,因他這段期間皆在國外,這些國內及國外給付之報酬是否皆屬海外所得應申報課徵個人基本稅額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說明,國內公司依合約計畫派員工赴我國境外提供技術服務或執行各項採購任務,該公司員工依合約所定期限在國外提供前述服務及執行任務,係屬國外出差性質,該員工該期間自國內公司所取得之勞務報酬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而非海外所得,應申報個人之一般綜合所得稅,至於國外公司因該員工提供勞務所給付之報酬,因勞務提供地在我國境外,則其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係屬該員工之海外所得,自99年度起如符合規定,則應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於明(100)年申報海外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屬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之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自99年1月1日起取得非中華民國來源及香港、澳門來源等海外所得(不包含大陸來源所得),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換算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如未達新臺幣100萬元者,則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至於海外所得換算如達新臺幣100萬元者,是否就一定要繳納基本稅額?不一定,首先要再加計其他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之項目(包括: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未上市櫃及非屬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及綜合所得淨額),如未達600萬元者,即沒有繳納基本稅額之問題,如已達600萬元者,則先扣除600萬元後就其餘額按20%稅率計算基本稅額,再與一般所得稅額(即一般綜合所得稅應納稅額減投資抵減稅額後之餘額)比較,如基本稅額大於一般所得稅額致有差額時,該差額尚可以海外已繳納稅額扣抵;海外已繳納稅額扣抵金額小於前開差額時,始按不足扣抵數繳納基本稅額,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明年申報今(99)年綜合所得稅時,應先判別其所得來源是否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以區分應選擇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或個人基本所得額之海外所得,如有海外所得符合應申報規定,亦應誠實申報,以免違章受罰。


2010-08-16 15:4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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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貨款,藉以掩飾國內銷售額逃稅者,將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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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稅務訊息:99/7/1


一.國稅局將自99年7月1日起加強查核依法不得扣抵或交易不實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之案件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營業人購買之貨物或勞務,如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屬交際應酬、酬勞員工個人使用,其進項憑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但實務上,常見營業人將這些與業務無關或屬個人或家庭消費之支出,要求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業者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登載公司行號的統一編號,用來申報扣抵營業稅、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成本費用。 中區國稅局表示,為遏止逃漏,將自7月1日起針對下列異常情形加強查核:(1)以個人或家庭消費物品之統一發票、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交際應酬及酬勞員工之進項憑證、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2)開立統一發票予非實際交易對象(3)跳開統一發票或應開三聯式統一發票而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4)短、漏開統一發票(5)虛增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退稅(6)開立統一發票課稅別錯誤致短繳營業稅額。
  惟基於愛心辦稅原則,該局前已針對營業人易疏漏之處發布新聞並請各相關公會協助輔導其會員,或直接函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及相關申報資料,若發現有短漏報繳營業稅情事,儘速依法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


二.公司章程訂有得為保證者條文,並非表示對外保證行為所發生之損失,得於營利事業所得稅認列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72年12月7日修正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時,已明訂公司不得再將「保證」列為業務項目,所以公司雖然可以在公司章程訂定「得對外保證」,但卻不可以將「得對外保證」列為所營事業。

  該局進一步表示,公司得為保證人者,以依其他法律或公司章程規定「得為保證者」為限,換言之,公司章程內如訂有「得為保證者」之條文,即得為他公司之保證人,殆無疑義,惟此僅表示公司對外擔任保證人之行為,其公司負責人可以因此而免負公司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之民事及刑事責任而已,而不是說對外保證行為即為公司之業務項目,所以公司如因擔任其他公司連帶保證人而發生損害賠償情事,並不符合所得稅法第38條「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規定,不得在營利事業所得稅中認列


三.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貨款,藉以掩飾國內銷售額逃稅者,將遭受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機關已透過多重管道蒐集課稅資料,營業人不法逃漏稅,將無所遁形。該局運用中央銀行通報個人結購鉅額外匯資料,查得公司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藉以逃漏國內銷售額之不法情事。該局查核人員依據中央銀行通報資料詳細分析結匯人之財產、所得、年齡、資力等資料辦理選案查核,發現結匯人與某公司之負責人有親屬關係,且國外受款人多為營業人,經調閱該公司之營業稅申報資料,發現申報進口金額與結購外匯金額顯不相當,疑有透過個人帳戶收付公司貨款,藉以逃漏稅之嫌。本案經抽絲剝繭、深入調查後,查獲該公司將逃漏國內銷售收入所收取之金額匯入結匯人之帳戶,借用個人名義支付進口貨款,以規避進銷貨之勾稽,漏報國內銷售額高達2億餘元,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案共計補稅及處罰3千餘萬元。

  該局表示,該公司為了達到短漏報逃漏稅的目的,可是花費心思設計,利用周遭親友所開立的銀行帳戶匯款支付進口貨款,用以掩飾國內銷售額而逃漏營業稅,自以為天衣無縫,但仍被查核人員查獲,光是罰鍰就1千餘萬元。
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誠實依法納稅,否則再精心設計之逃漏稅手法,仍然會被稅捐稽徵機關所查獲,不但要補繳所漏稅額,還要受罰,得不償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將自本年8月1日起,執行製造業營業稅查核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該分局往年查核發現製造業常見之疏失違章情形如下:(一)預收款未於收取貨款時開立發票,而遲至出貨時始行開立銷貨發票。(二)因產品製程分工較細,購入半成品或委外加工者較多,對象多屬小型加工或協力廠商,常有取得跳開發票情事。(三)產品內銷,因銷售對象為小店戶商號或流動攤販,常有漏進漏銷或漏開發票情事。(四)進料集中於某一特定時日(如月底、年底)且金額巨大者,常有進銷異常未依規定時序取得進貨發票甚或取得虛設行號發票情事,且相同品名原料單價顯然偏低且數量龐大者,常有跳開發票情事。(五)產品之下腳、廢料出售,其收入漏開立發票。(六)關係企業常列報非屬業務所發生運費,虛列成本及費用,或由運費託運單核對其短漏報銷貨收入。該分局表示,製造業查核作業原訂於本年7月1日起執行,為配合中區國稅局所轄稽徵機關輔導期間之一致性,將輔導期間順延至99年7月31日止,請營業人於輔導期間(自6月1日至7月31日止)誠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將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規定。


2010-07-05 18: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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