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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房屋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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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房屋行為,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部分個人以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房屋隔成多間小套房,出租給學生或他人,從事營利行為,但卻未依規定辦理營業設立登記,涉嫌違章逃漏營業稅。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在我國境內銷售勞務,應課徵營業稅。同法規定,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銷售勞務之營業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因此,營業人出租建物,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為明確課徵營業稅基準,財政部已發布釋令明文規定,個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出租建物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98年1月1日起,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否則應依所得稅法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二、 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營業登記)。三、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個人以自有少數空置房屋出租,收取租金收入,一般不會有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或招牌等情形,也不會僱用員工來經營。但是,如果個人利用設置店面、辦公處所、招牌,或僱用人員來經營出租建物業務,與一般個人出租餘屋行為已有不同,實屬一種營利行為,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家庭消費支出及罰鍰不得列報為營利事業的費用


  營利事業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費用及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以及依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依規定不得列為營利事業的費用或損失。

  因我國營利事業大部分為家族公司,事業之費用常未加以清楚劃分,致與業主個人或家庭費用混淆,企業的所得稅負擔,未能公平合理;而營利事業違法行為之罰款,並非營業上所需之必要或合理費用,如准予列為費用,無異是政府對罰鍰給與租稅之津貼,失去處罰意義。所以特別於所得稅法規範,不僅與業務無關之家庭費用或個人消費支出不能列報,違反法令的處罰,亦不得列支。平時發生費用時,應依據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詳予記錄,如有與本身業務無關,或因違反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等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者,申報時均應自相關費用科目項下調整減除,以免查核時遭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營業人出售自用乘人小汽車仍應開立統一發票

  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扣抵銷項稅額,惟日後出售時仍須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企業購入自用乘人小汽車大多係供該企業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之性質並無不同,因此,企業購入之自用乘人小汽車係與營業無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不可扣抵銷項稅額。如未依規定就銷售額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經稽徵機關查獲時,除補徵營業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企業出售原購買之自用乘人小汽車時應特別留意,縱然售價低於原購買價格,原取得之進項稅額未扣抵銷項稅額,但出售時仍須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切莫貪小失大,以免遭受補稅處罰。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務請確實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將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漏開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以免觸法受罰。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營業人取得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或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違反規定,經查獲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除追繳稅款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罰鍰。

  營業人委外提供員工膳食,或因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主、副食、水電、瓦斯、炊事用具及設備等,核屬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又員工退休舉辦「惜別茶會」支付會場佈置及茶點之費用,或租賃房屋供員工住宿,其有關租金、水電及瓦斯費等支出,核屬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依營業稅法規定,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喜宴、喜餅、婚紗照等個人消費行為,不得要求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結婚為自然人的法律行為,舉辦喜宴或購買相關婚宴用品均屬個人消費行為,故營業人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受人亦不得要求銷售人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倘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已觸犯稅捐稽徵法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規定,仍應按經查明認定之銷售總額,處5%行為罰。


開立銷貨發票予買受人要實在,以免誤觸法網。

  營利事業開立之銷貨發票,買受人應為真正交易之對象,若開立發票予無交易事實之對象,這樣的行為即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觸犯稅捐稽徵法規定,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長期銷貨予乙公司,但乙公司卻要求甲公司將發票開立予無交易事實之丙公司,甲公司也配合將發票買受人開立為丙公司,讓乙公司及丙公司作不法安排,經查獲後,甲公司因無銷貨事實卻開立不實發票予丙,涉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乙、丙公司負責人則因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被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刑責。

  目前仍查有部分營利事業有上揭開立發票的情形,甚至收取發票金額8﹪至10﹪代價,如此行為已觸犯稅捐稽徵法規定,請營業人注意,務必按交易事實填載及開立發票,千萬不可應他人要求,將發票開立予無銷貨事實之非實際交易對象,以免因小失大。


2012-05-04 16:3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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