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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交際性質之餐費及禮品餽贈支出,應併入交際費列報,並計算限額
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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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20 11:47:59
來自 台中市沙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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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互以持有兩年內不動產交換,兩人皆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規定者不包括之。假若不動產所有權人以持有未滿2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與他人交換其持有未滿1年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兩人皆應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按本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其銷售價格,應以換出或換入之時價,從高認定。又依本條例規定,應在訂定交換契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繳納,並填具申報書,檢附繳納收據、契約書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
納稅義務人若短報、漏報或未依規定申報,而發生逃漏稅情事,一經查獲,除補徵稅款外,按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呆帳損失-屬債權逾期二年者,以存證函送達之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

  
營利事業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或向法院訴追之催收證明,即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以存證函之送達年度為呆帳損失列報年度;債權逾期二年之計算,係自該項債權原到期應行償還之次日起算。

  營利事業,申報呆帳損失時,如屬債權逾期二年者,應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為證明文件。惟如存證函交寄之年度與送達年度不同時,應注意正確列報呆帳損失年度為存證函送達年度,非存證函交寄之年度,以免列報年度錯誤,遭到剔除補稅。



健保特約機構所收掛號費等非健保給付費用所立收據應貼用印花稅票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向非保險對象收取之費用,或向保險對象收取之掛號費、住院伙食費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項目等費用,所書立之銀錢收據,均應依法每件按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如其收取保險對象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所出具之收據,免徵印花稅。
  
  稅務局呼籲,關於醫療機構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如違反醫療法規定者,經予以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所產生之損失,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不得認列

  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其因而產生之損失,如該保證行為未取得相關收入,即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因不符收入費用配合原則,依照所得稅法規定不得認列。

  某家從事化工原料生產的A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其他損失6,000多萬元,經查核發現該筆損失是因為A公司用其所購買的商業本票作為其關係企業B公司發行商業本票的擔保品,後來因B公司未清償借款,致A公司所提供擔保的商業本票遭債權人實行質權而發生之損失,因A公司主要營業項目及公司章程所營事業範圍均未有保證業務,該項損失非屬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所得稅法規定全數不予認列。A公司不服,主張行為時關於費用及損失之規範,並非僅限於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且為關係企業B公司背書保證,有其商業上必要性之考量,符合彼此互惠原則等語,申請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最後提起行政訴訟,仍遭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認為,營利事業損失發生之「原因」,性質上若非產生該營利事業收入之來源,營利事業不會因該「原因」之存在而產生收入,則損失即與其本業或附屬業務無關。「保證」非A公司之本業或營業項目,其為B公司本票之保證行為,既為單純之保證,並未因而獲有收入,該保證行為自非使公司獲有利得或營業外收入之附屬業務,此保證行為所致之損失,於營業事業結算申報時,自不得列為損失,是依所得稅法規定,以該項損失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全數予以剔除,並無不合。營利事業替他人擔保所產生之損失,既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不得認列,營利事業於替他人擔保債務時應詳加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2012-05-04 16: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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