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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增訂幼兒特別扣除額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標題: 行政院院會通過增訂幼兒特別扣除額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作者 yanni 於 2012/5/4 15: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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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通過增訂幼兒特別扣除額之所得稅法修正草案

  近年來我國婦女生育率逐年下降,少子女化現象非常嚴重,對未來人口結構、教育資源利用、勞動力獲得均將產生衝擊,如不設法改善,將加重國家長期財政負擔,故99年已將少子女化問題定位為國安議題。
  
  為補足現行政府人口政策缺口,照顧經濟弱勢,減輕中低所得者養育幼兒之負擔,俾鼓勵生育,同時兼顧租稅公平,財政部擬具所得稅法修正草案,增訂幼兒特別扣除額,規定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2歲以上至5歲以下之子女,每人每年扣除25,000元。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扣除: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第13條規定之扣除金額(新臺幣600萬元)。

  三、同一子女當年度已接受中央政府機關2學期幼兒免學費補助。


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納入營業稅稅基

  自100年9月1日起,營業人銷售菸品或進口菸品時,其應徵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應列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

  100年1月26日公布修正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營業人銷售菸品或進口菸品時,其應徵之「菸品健康福利捐」應併計為營業稅稅基。 該修正條文核定自100年9月1日施行。

  修法施行前,營業人銷售菸品時開立之統一發票應分別列示其代收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或與銷售額,菸品健康福利捐不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惟新修正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銷售菸品時,向買受人收取之金額包含菸品健康福利捐在內,應併計為營業稅稅基。

  自100年9月1日起消費者購買菸品所取得之統一發票將不會再列示代收菸品健康福利捐金額 等字樣,另營業人除了電腦銷售系統應配合新規定即時修改外,帳載已代付菸品健康福利捐餘額,依財政部法令規定,於當日得轉列為進貨成本。該所特別呼籲營業人應就相關事項預先準備,避免系統發生無法銜接誤置及申報錯誤之情形。


獨資商號變更負責人其存貨及固定資產應視為銷售貨物

  獨資組織之營利事業轉讓或變更負責人時,其存貨及固定資產之移轉,應視為銷售貨物,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將貨物所有權移轉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同條規定,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其性質與銷售相同,應視為銷售貨物,違反前揭規定者,依營業稅法規定,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雖然名稱並未變更,僅負責人變更,實質上存貨及固定資產仍屬原本所有,並無發生出售移轉情事。惟獨資組織之營業人對外雖以所經營之商號名義營業,實際上仍屬個人事業,應以該獨資經營之自然人為權利義務主體,故其轉讓或變更負責人,移轉存貨及固定資產予變更後新負責人,其權利義務已由原負責人移轉與新負責人,應視為銷售貨物,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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