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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徵法翻修 增訂林志玲條款 | 標題: 稽徵法翻修 增訂林志玲條款 作者 yanni 於 2009/12/16 13:22:3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提供 http://www.sunrise-cpa.com.tw/
稽徵法翻修 增訂林志玲條款
行政院會昨(15)日通過「稅捐稽徵法」修正草案,刪除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罰鍰處分不用強制執行的規定,也就是未來民眾逃漏稅被罰,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至少要先繳納一半的罰鍰。
名模林志玲日前遭財政部認定,其收入是「薪資所得」不是「執行業務所得」,林志玲因為漏稅連同罰款要補繳上千萬元,為此林志玲提出行政救濟。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林志玲在行政救濟結果確認前,可以免繳罰鍰。
修正草案刪除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規定,未來修法通過後,類似林志玲這種案例,即使已提出行政救濟,也須先繳交應納數額的半數,或者是經稽徵機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品,否則就會被移送強制執行,因此被稱為是「林志玲條款」。
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表示,罰鍰處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予強制執行,造成部分納稅義務人為拖延罰鍰的繳納,而提起行政救濟,因此決定刪除。
在此條文施行前,已裁處的罰鍰處分,不適用此一新規定;此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才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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